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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月 2, 2005 | tags 随笔  法律   | view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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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《厦门晚报》的“我要说”上看到下面这一则消息:

  15:25陈女士:我小孩不满10岁,到镇邦路一家宠物店买宠物,寄在他们店里养,一天要交10元寄养费。她太小了,我们不想让她买,就叫小孩去退掉。但老板娘说一律不退,小孩过年都赚压岁钱的,她的宠物都是卖给小孩的。今天我过去,说退多少都行,但她就是不退。还骂:你的小孩没有父母养的,是野孩。就当着警察的面这么说!

 
  按照《民法通则》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,10周岁到18周岁之内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,他们发生的民事行为,没有得到监护人的同意,是不生效的。所购买的商品应该无条件退货。当然,看情况而定,监护人也应付一定的监管责任。
  上面的这个案例,至少可以看出:1、店家和顾客都没有法律常识。2、警察也没有必要的法律知识。3、顾客没有运用各种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。4、社会文明尚待加强。
  如果我是法官,将如此断案:1、店铺应接受顾客的退货要求。2、顾客应付部分监管不严的责任,酌情支付一定的费用。3、支持顾客由于受到店家辱骂而有可能提起的其他民事诉讼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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