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州的中小学教师到底负有什么义务? 用QQ邮箱阅读空间订阅我的博客。

六月 30, 2005 | tags 教育  文摘   | view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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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《海峡都市报》6月26日报道,福州教育局发布了一项关于中小学教师的通知,其中规定中小学教师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,特别强调不得为本班学生做有偿家教, 同时规定未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,中小学教师不得经商、办企业以及入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。
  这一通知为中小学教师再度设置了诸多超出教师法的义务。福州教育局发布的通知,用法学术语来说只能叫“规范性文件”。地方政府的各级职能部门在发布诸如此类规范性文件的时候,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  我国《教师法》第二章第八条对教师的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。其中,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:“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”是教师最核心的义务,其他各项义务都是围绕它而展开的。至于,教师如何利用业余时第八条并没有做出任何限制,换句话说,法不禁止即公民的行动自由,教师在业务时间包括兼职在内的各项活动都是被法律准许的。
  因此,福州教育局禁止教师有偿辅导本班学生,可以理解为贯彻教师法的应有之意,辅导自己的学生可以说是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职务行为;但是一律禁止教师在校外组织有偿辅导班、补习班等赢利性经营活动则矫枉过正,则涉嫌侵犯教师的劳动自由。
  每种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伦理,教师作为一种职业当然也不例外。这种职业伦理有的被国家法律所吸收,有的则停留在纯粹的伦理范畴。一般而言,除了公务员不得兼职之外,每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,大都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。即便依此看来,该通知 “未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,中小学教师不得经商、办企业以及入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” 的规定同样令人费解。
  如果说虽然〈教师法〉并未做出竞业禁止的规定,但在职教师入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,在招生与教学方面会对所在学校形成明显的不利影响,从而涉嫌不正当竞争。通知规定禁止中小学教师入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合理的,但规定能否这样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则令人费解。问题不在于教师有没有经过了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而在于涉嫌不正当竞争。此外,该通知规定,中小学教师能否经商、办企业也同样全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这也是十分荒唐的。
  因此,这则通知为中小学教师设置的大部分义务,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,是违反〈立法法〉的精神的。如果说其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为了更好地履行教育监管职能,那么在中小学教师待遇普遍不高的情况下,与其对中小学老师提出诸多苛刻的禁令,不如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报酬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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